所谓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就是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可以自主经营种植不违反国家政策的作物。随着进城务工的农民把承包土地出租、转让给其他人,受让人不拥有承包权,而是一种经营权。
这样,就有了三种权利,即归集体的
土地所有权,归原农户的承包权,以及归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权。为了顺应农民保留
土地承包权、流转
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国家将
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三权分置意见》还提出,要“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试点”,还要“研究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和
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等方面的具体办法”。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拥有大量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仅耕地、草地、林地有60多亿亩,经营性资产达到2.86万亿。通过实行“三权分置”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土地作为要素要流动起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样就可以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新的路径和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