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害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
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
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