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基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
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
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
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
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