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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如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11-27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房地产已经登记的,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地方为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未登记的,以房地产实际所在地为房地产所在地。这一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于专属管辖,明确了以房地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大大减少了管辖权引发的纠纷,符合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即便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人民诉讼。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时,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房地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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