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改增后,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二、房产税的征收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
征收房产税。
例如,小赵有一幢私人房产原本价值为750000元,已知房产税税率为1.2%,当地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该房产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为750000×(1-30%)×1.2%=6300元;
居民房产税、农村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计算例子:
小肖自有一处平房,共16间,其中用于个人开餐馆的7间,房屋原值为20万。2008年1月1日,王某将4间出典给李某,取得出典价款收入12万元,将剩余的5间出租给某公司,每月收取租金1万元。已知该地区规定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则王某2008年应纳房产税费为:
1、开餐馆的房产应纳房产税=20×(1-20%)×1.2%=0.192(万元);
2、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王某作为出典人无需
缴纳房产税;
3、出租房屋应纳房产税=1×12×12%=1.44(万元);
4、三项合计,应纳房产税=0.192+1.44=1.632(万元);
另外,居民缴纳税费的地点不变。营改增后,在一定过渡期内,国税局委托地税局办理个人
二手房交易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发票代开等事项,办税地点不变。
办税流程不变。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办税流程和相关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优惠政策不变。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基本上相当于将营业税政策平移到增值税上,原营业税相关减免优惠政策不变,纳税人仍按原规定提交办理减免税所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