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遗嘱并不一定具
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若想使其所立之遗嘱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
无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3)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二、如立嘱人已去世,司法实践中遗嘱的真实性需要认定,能否通过笔迹鉴定确认该遗嘱为立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所处理财产是否属于其个人财产等,均是衡量遗嘱真实有效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