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法院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民事执行监督范围有五项:
(一)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因案情需要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之日起
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
(三)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