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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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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处理相互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终结认为需要起诉时,须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不起诉;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和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可以作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按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这种相互之间的配合和制约,是一种相互依赖、互为作用的关系,是唯物辩证法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应用。它对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诉讼中的主观片面性,避免偏差和错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广义上看,也是对诉讼活动所进行的一种制约、制衡和约束;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能互相更换,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超越职权行事。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没有三机关分工负责,就谈不上三机关的配合与制约。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行政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行政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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