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申请书
小学校县人民法院:
我与曾借贷纠纷一案,你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依据本人的申请,你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现得知被执行人与水泥
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你院判决。依据()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被执行人曾货款8元;赔偿拒绝向被执行人曾供货造成的经济损失54000元,两项共计136000元。
据此,被执行人对该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36000。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特请求贵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执行人
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之规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该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36000元。
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就是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发现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线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如该第三人收到通知书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又未主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
强制执行的程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