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提交的,据以引起
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法律文书。
中文名
行政复议申请书
外文名
theapplicationof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
申请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实行原则
不告不理原则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1]的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
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由于行政复议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
行政相对人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因而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基础。[2]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
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的规定,申请人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