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分析;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据证明力不足或者被确认录音侵犯他人隐私等,最终导致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此,有必要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办公室),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的选择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本人用的oppo感觉还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①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对方,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②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有力条件。
③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④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⑤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
证据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