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按成交价总额的2.5%收取。其中,职工按房改的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和实行差价换房的,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的0.5%交纳。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2、新建
商品房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的0.5%交纳,(
经济适用住房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价格的0.5%交纳)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3、出租生产经营性质用房,按年租金总额的3%交纳,出租非生产经营性质用房则按年租金总额的2%交纳,租赁双方各负担一半。
4、
房地产抵押,按抵押额0.2%至0.4%交纳,由抵押人负担。具体执行标准,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