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2、行人与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后,职能部门对双方引发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时,应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机动车主或驾车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受害者存在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致害方的赔偿责任。
3、无法确定机动车碰撞的
交通事故责任的,由未尽注意义务且对周围环境危险性较大,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一方对损害后果
承担赔偿责任。
4、
机动车交通事故双方均存在过错,但因未在事故现场及时报警,致使事故现场证据灭失,无法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的,应推定双方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上文的相关知识就对于没有交警责任认定书法院会受理吗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