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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检假的规定一

更新时间:2022.07.06

产检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时长与计算方法如下: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产检假,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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