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主要体现在申请人在向行政部门申请某项事件时,表现出来的态度使得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觉得对其是消极不尊重的,那么有着很大的可能性会被行政部门拒绝的。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在该当事人作出一些负面记录。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审查后,认为其具备到法定的全部行政许可条件或者不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条件优先者,因而对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作出消极的判断而依法作出的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拒绝的书面决定。
如申请人申请驾照,行政机关认为其未通过规定的测试,因而对其申请予以拒绝,作出不予颁发驾驶执照的书面决定。
实践中行政机关拒绝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行政机关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作决定,有的甚至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作任何处理,直接退还申请人。当申请人
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时,很难证明行政机关拒绝行政许可这一行政行为的存在;
二是,行政机关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说明理由。申请人无从知晓行政机关拒绝行政许可的理由,不能有效地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行政机关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向申请人交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有些申请人不知道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会因超过时效而不能受理。
据此,
行政许可法作了针对性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必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
一是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是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三是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