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2、进行职业鉴定的程序:
1)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本办法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2)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进行确认;
3)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4)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参考文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中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