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仲裁庭审结束后,在作出审判前是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的,但如果已经判决的,不得撤回申请。
《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五条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