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依据对
债务性质未予明确的,执行程序中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和审查,即以债务是否发生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判断标准。
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债务,执行机构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时可以认定为
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
债权人与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规定情形的
2、夫妻一方擅自举债资助与其没有赡养、抚养、
抚养义务人所产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受赠归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债务
4、夫妻一方管理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担保且另一方未因担保行为获益产生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
刑事犯罪被判处的财产刑部分
7、夫妻一方因
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
8、为支付夫妻间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9、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