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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的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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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结合《婚姻法》、《物权法》等,可知被执行人在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不因债权人是否提出或者如何提出诉求所能改变。所以,即使债权人未提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诉求,法院判决夫妻一方承担责任的,另一方也应对此债务承担责任,这也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窥见,该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侵权之债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并未就此种情形作出规定。强制执行措施是国家公权力对不遵守法律规定的私权的一种干预,一定程度上,二者难免存在冲突。执行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甚至人身产生较大影响,财产方面的执行具有可逆性,执行财产错误或者执行依据发生逆转,可以执行回转扭转局面,但人身方面的执行不可逆,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后,若发现拘留错误,最多只能申请国家赔偿,不可能恢复到被拘留之前的状态。鉴于此,对于被执行主体应该严格遵照法律及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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