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
房屋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名下的过程。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证是出卖人、买受人和登记机关相互协作、互相衔接的过程。具体可分解为:
1、开发商提供立项批文、用地证明文件或者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测绘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初始登记;
2、登记机关对初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核准初始登记,向出卖人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或收件单;
3、出卖人及时发出通知,便于买受人尽快提出办证申请;
4、买受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并提供证件材料和交纳相关税费;
5、登记机关审查后核准转移登记,颁发
房屋所有权证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办证程序告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