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
担保人的责任
无论主
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
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有效而
担保合同无效时
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该种
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三、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
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
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四、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
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