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至第二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到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申请对非法人的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1)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
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
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
(2)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3)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
(4)参与分配应当向原
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行依据,由该法院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