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不需要再次
申请工伤认定。
2、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再次鉴定的依然是同次工伤,申请再次鉴定无需再次申请工伤认定,但应当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初次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
(2)《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职工的
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