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不是共同债务的方式: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举债,未经另一方追认的,也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