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上没有规定从开庭到判决的具体时限,但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
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