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较多,暂列五条: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
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