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
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的相关情况,就是对于房屋
买卖合同管辖权问题的回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