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超过仲裁时效的理由推托拒付
工伤赔偿金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那么双方的争议受仲裁时效约束。但是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了,就不再受仲裁时效的约束了。双方达成了协议,如果对方不履行协议,就相当于违约,可以
起诉到法院,这时候的纠纷不是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内了。
双方若之前已经达成赔偿协议,无需再仲裁,直接起诉即可。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这是节约成本、最直接、最快捷的方法。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说明双方已无争议,
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只待履行即告消灭。
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据该赔偿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工伤赔偿事项已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不经过劳争议仲裁程序,自然不受申请仲裁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