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目前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部门意见都较为统一,即前一种情况为
非法拘禁罪的
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主要原因,且行为人对该重伤、死亡结果出于过失。后一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故意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以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行为人在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下,故意使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轻伤的情形,对此如何认定常常出现分歧意见,难以准确把握。笔者现结合一个实际案例,试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上就是我对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的回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