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房地产减征、免征房产税:
(1)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3年房地产税。
(2)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纳2年房地产税。
(3)广东省规定:
①华侨、侨眷使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②
外商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③华侨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④经税务机关批准,下列房地产可免征房产税:
a.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b.投资于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c.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六、房地产税税款征收
城市房地产税由房产座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厦门市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除从租计征另有规定外,一律改为每年征收一次,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6至9月。
纳税义务人应在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座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竣工后十日内申报。免税的房地产,也要办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