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不得直接占有抵押物
或许很多人认为既然债务人无力还款,那房屋就应该归债权人所有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但事实上,这是违法无效的。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订立
抵押担保合同时,债权人与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还款期限届满时
无力偿还债务,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
在抵押担保合同中,所有类似条款都会因违法而无效,又因为此类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主要条款无效的,整个合同无效,所以此类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实质上当
债务人不还钱或无力还钱时,债权人是不得直接占有抵押物的。
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偿:
在债务人不还款或无力还款,抵押担保合同又无效的情况下,不代表债权人没有其它办法追回借款。常见的追款方式如下:
1、债权人委托律师
到法院起诉债务人,通过法律措施追款。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不会因为
抵押合同无效而受到影响的,债权人依然可以
向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还本付息,且胜诉后,还可以拿着已生效判决书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强制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来受偿。
2、抵押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存在过错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尽管担抵押担保合同无效,但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担保人存在过错的。也可以要求
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至多可以要求担保人清偿债务人现有欠款的二分之一;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到法院起诉担保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