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被员
申请劳动仲裁的,单位可以收到
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向仲裁机构答辩,并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单位没有侵权。
2、《中华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
被申请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被申请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
3、第三九条当事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法提供由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