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不能撤销,劳动
仲裁裁决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才可以撤销。
2、
用人单位有
证据证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