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刑事案件被害人上诉的相关内容如下这个问题的说法是不全面的。刑事案件按照起诉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主要是指包括侮辱、诽谤案等在内的告诉才处理案件、有证据证明的
轻微刑事案件和其他公安司法机关不依法立案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
自诉案件的起诉主体是受害方,受害方可以案件的一审裁判独立提起上诉。
公诉案件:一审裁判宣布后,受害方是不能提起上诉的,只能向作为国家公诉代表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上诉,至于检察机关才不采纳就难说了。
这种立法主要是体现了我们的立法理念,即严重刑事犯罪侵害的不仅仅是受害方的权利,更侵害了国家(也即统治阶层)所极力维护的有利于其统治的社会秩,危害了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因此,必须由统治者的代表出面要求惩处犯罪行为人,国家公诉制度由此产生。
国家公诉制度有利于打击刑事犯罪,防止受害人因为害怕打击报复或者缺乏相应的物质等条件无法提起有效地诉讼。
当然,实践中由于刑事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也导致了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