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知》(人核发
(1989)第2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的规定,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缓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能
办理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被宣告缓刑的工人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可否办理退休等问题的复函》(〔82〕劳险字24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被判处缓刑的,没有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已具备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