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第一,
支付与领受的依据不同。
一次性安置费是基于劳动保障政策性
规定,无现行的法律依据,不属企业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措施。
而一次性
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劳动法》的规定是企业法定义务,是保
障劳动者权益的是一项法律手段。
第二,
支付与领受主体不同。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国有关闭破产
企业职工,
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
第三,
支付与领受主体意愿不同。
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必须经由
职工个人自愿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后由企业支付,
而支付一次性经
济补偿金无需劳动者申请是用人单位法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支付与领受标准不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
3
倍,而领取一
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的
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合同制职工按在本单位工
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注①
】
。
第五,
支付与领受条件不同。
支付及领受的一次性安置费的惟一条件
是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
支付及领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是各类
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注②
】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六,
支付与领受形式不同。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属职工自愿
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属双方法律行为故应当有书面协议予以确
认。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无需职工申请,属企业单方法定义务,
无须书面双方确认之要求。
以上分析可证,一次性安置费与一次经济补偿金有着明显的区
别。
前者仅适用于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及职工,
后者适用于不同所有制
类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未证明其已经就
业的之前,从理论上讲可视为自谋职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人员。因此,
不能再享受
失业保险金。
若将二者误用、
混用势必造成一方面将计付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当着支付一次安置费,
从而规避了企业关闭
破产时应当补缴的失业保险费进而使劳动者失业时却领取不到失业
金;另一方面有的名为
领取经济补偿金,实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而
后再享受失业保险金,
使企业与失业保险机构双重付出。
这两种情形
都可能造成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及国有资产在关闭破产程序中的流
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