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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有何区别?

更新时间:2022.09.03

区别第一, 支付与领受的依据不同。 一次性安置费是基于劳动保障政策性 规定,无现行的法律依据,不属企业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措施。 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劳动法》的规定是企业法定义务,是保 障劳动者权益的是一项法律手段。 第二, 支付与领受主体不同。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国有关闭破产 企业职工, 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 第三, 支付与领受主体意愿不同。 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必须经由 职工个人自愿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后由企业支付, 而支付一次性经 济补偿金无需劳动者申请是用人单位法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支付与领受标准不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 3 倍,而领取一 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合同制职工按在本单位工 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注① 】 。 第五, 支付与领受条件不同。 支付及领受的一次性安置费的惟一条件 是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 支付及领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是各类 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注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六, 支付与领受形式不同。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属职工自愿 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属双方法律行为故应当有书面协议予以确 认。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无需职工申请,属企业单方法定义务, 无须书面双方确认之要求。 以上分析可证,一次性安置费与一次经济补偿金有着明显的区 别。 前者仅适用于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及职工, 后者适用于不同所有制 类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未证明其已经就 业的之前,从理论上讲可视为自谋职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人员。因此, 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金。 若将二者误用、 混用势必造成一方面将计付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当着支付一次安置费, 从而规避了企业关闭 破产时应当补缴的失业保险费进而使劳动者失业时却领取不到失业 金;另一方面有的名为领取经济补偿金,实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而 后再享受失业保险金, 使企业与失业保险机构双重付出。 这两种情形 都可能造成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及国有资产在关闭破产程序中的流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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