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出台后,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与非商品合同纠纷的处理有了区分。这主要由于:一方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
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经营者的地位,其售房行为系经营行为,立法或司法解释认为应当对经营者的经营行进行更多的法律规划;另一面方面,从法律适用角度讲,因商品的房的商品属性,商品房纠纷有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余地,实践中对
商品房买卖纠纷是否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等问题颇有争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着重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经营者其经济地位与购房的商品特殊属性,以一种崭新的视角对商品房买卖纠纷公平合理的处进了规定。这些处理规则并不完全适应用非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处理。因此,在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必须注意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分类对法律适用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