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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方连带责任一般规定

更新时间:2022.06.23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查、设计、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则: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依照总承揽合同约好对建造单位担任;分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造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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