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
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
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离婚时一并要求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之争;所以仍然要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即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