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显失公平就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与他签订合同,导致自己获得的利益严重超过对方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因为这种情形严重,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受害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涉案的合同。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不合理的合同涉及格式条款或者是免责条款,这时候这,两项条款可能会被法院直接认定为无效条款。这两类无效条款主要是指,排除他人主要权利、免除自己主要责任的格式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损害,或者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这时候,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确认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
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