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4号)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
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
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21]249号)针对该司法解释指出:“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
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视同参照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只是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可要求
终止劳动合同。2)终止后用人单位是否及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