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实际提供劳动或者劳务之日起连续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
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张某自2008年起在深圳某电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最后一份
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总共六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中间间隔了一段时间,比如工作两年后辞工或者被辞退,半年后又入职该公司,并且也前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从劳动者最后一次入职公司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