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是: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上是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刑法》第二章是对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包括放火罪、决水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