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
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
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
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2、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
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
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4、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
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5、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