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房屋租赁当中的出租人而言,首先应当履行交付租赁物以及适租义务,交付租赁物义务是指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而适租义务则是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其次,出租房应当在租赁期间负责房屋的维修,双方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在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的时候,出租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在租赁期间,出租房有权按照双方的约定收取足额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