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所有权转移的原则如下: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
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
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
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3、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