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