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有及时告知公安机关的义务,不用承担其他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