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下几点不适用于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不属于本
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同一
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同一主体、同一事实
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