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4、各类用地累计征收
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
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